研究機構Delphi Digital:Web 3 VC跟Web 2 VC是不一樣的,推特創辦人是錯的

Elpon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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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Delphi Digital:Web 3 VC跟Web 2 VC是不一樣的,推特創辦人是錯的

研究機構 Delphi Digital 共同創辦人 Tom Shaughnessy 於 28 日推文,回應前推特執行長 Jack Dorsey 對 Web 3 與 VC (風險投資) 的批判。

回顧 Jack Dorsey 發言:《為「Web3」力戰群雄!Jack Dorsey推文屢次含沙射影遭a16z封鎖》

以下為 Tom Shaughnessy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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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3 VC 跟 Web 2 VC 是不一樣的

Shaughnessy 開頭就說,Web 3 VC 跟 Web 2 VC 完全不同,Web3 的利益相關者也比 Web2 好得多。Jack Dorsey 是錯誤的。

他認為,Jack Dorsey 的世界觀受限於比特幣為加密貨幣的最終貨幣,以及對 VC 的印象停留於 Web 2,但這與 Web 3 VC 的現實差距很大。而這樣的偏差看法,來自於僵化的比特幣極端主義,Jack 實際上沒有花時間建構或投資 DeFi/Web3 應用程式。

在 Web 3 中資本配置者和社群成員應該是同一件事,不該有二分法。隨著時間,僅為資本配置的風投會被淘汰,因為錢得之容易。而專案的創辦人們會去找願意奉獻給社群的利益相關者。

Jack Dorsey 將 VC 視為專案的控制實體,但這其實取決於不同的 VC,以及使用的特定投資結構。最好的情況下,這會是個完全由社群驅動的菁英政治。每個專案的生死都取決於其社群,如果一個專案沒有聽取或適度採納社群意見 (社群=用戶等同於擁有者),那麼採用與資金都會離開。

在結構良好的專案中,VC 不會控制專案的發展方向,但社群可以。Web 3.0 的 VC 可以發布治理提案,或是一個參與社群的孟買大學生也可以提出想法,兩者都可以接受社群的審查和評價。

在 Web 3 的應用程式中 (非 L1),執行變更目前可能會是半中心化的 (多重簽名、存取代碼等),但實際上社群是可以掌控專案的:透過錢包投票 (賣掉資產與治理權) 與表達聲音 (討論)。Web 2 用戶甚至無法用錢包取得透票權,因為他們在 IPO 後用荒謬的估值購買股票。現在的 Web 3 利益相關者可以獲得空投,使用收益農場,更早期地參與專案的擁有權。

Web 3 的利益相關者 (可能是資本或散戶) 已獲得前所未有的改善:

  • 「早期所有權 (革命性) 和激勵措施」 vs 「IPO 後購買股票」
  • 任何人都可以在治理論壇上提出變更,而 Web 2 VC 則是有特權參與公司董事會
  • 在 Web3 中的所有權和改變的力量,比起 Web 2 更為早期且開放 

談到風投,無論在 Web 2 或 Web 3,他們都必須提供額外的價值。包括法律幫助 (籌資、交易文件)、營運、招聘和人才保留,甚至是作為方向、願景、解決內部矛盾的諮詢者。但在 Web 3 中,為了保持競爭力,風投還必須成為社群內的活躍成員。這些活動包括考量代幣經濟和激勵措施、未來產品或用例、積極治理討論、宣傳等。

在 Web 3 中,與其他人一樣,風投也是利益相關人。他們的投資也可以在專案中發揮積極作用,如果是 Web 2 的 VC,他們不會加入 Uber 的討論群,並提出大規模改變。

https://twitter.com/bennybitcoins/status/1473767899806547968

Web 3 VC 的未來

無論如何,完美是個移動性的目標,Shaughnessy 表示,最佳的 Web 3 VC 會在未來幾年大大改變。以下是他的預測:

VC 會更像 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他認為,這是擴大採購和投資組合公司工作之包容性與動機的內部過程,在這樣的架構下,基金中的所有成員都是主動的,沒有被動投資者。那為什麼基金不直接打開大門讓人們在 web3 投資 DAO 結構下,隨心所欲投資與贖回呢?這是因為美國監管讓合規且無需許可的投資 DAO 難以運行。

主要監管阻礙為:

  • 美國風投需向 SEC 註冊為投資顧問。除非它們的管理資產低於 1.5 億美元,得作為私人顧問 ; 又或者要有 20% 以上的不能是證券性質,才得以豁免註冊。然而多數加密貨幣 VC 都無法滿足這些豁免條件。DAO 也仍須遵守 KYC/AML、槓桿限制等。 由於大多數人都將加密資產視為證券,因此去中心化基金註冊為投資顧問勢必不可避免。國家風險投資協會 2017 年的一項研究估計,ERA 的年度合規成本約為 60,000 美元,而 RIA 為 330,000 美元。
  • 去中心化基金還需要遵守投資公司註冊要求或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大多數基金使用 3(c)(1) 或 3(c)(7)。不承擔被動資本的基金通常仰賴投資公司法的 3(c)(1) 豁免,這需要不超過 100 人實益擁有基金的股份。當然也可以嘗試 3(c)(7) 豁免,但這是針對「合格購買者」(意即有一定資產水平與投資知識者)。基金會想要尋求豁免的原因是,不需持續的披露、董事活動的要求、關聯交易的禁令以及賣空和衍生品交易等活動。

Shaughnessy 認為,就算有豁免條例也沒用,因為典型的 DAO 是有著大量缺乏 KYC 的成員,也不見得都會是「合格購買者」(500 萬美元資產者),因此他相信所有基金都會尋求成為鏈上俱樂部,並變得更像 DAO,容易買入與贖回,並有效獎勵成員執行各項工作。

有前瞻性的基金已經在研究相關主題:@SyndicateDAO@enzymefinance@BabylonFinance@spar_protocol。也有一些案例:@VENTURE_DAO@TheLAOOfficial